本法所稱廢棄物,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 一、被拋棄者 。 二、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 三、於營建、製造、加工、 修理、販賣、使用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 四、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 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前項廢棄物,分下列二種: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其適用範圍)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相關解釋令函 第二條(廢棄物之定義)
廢棄物的污染與處理 壹﹒廢棄物的定義、分類和組成 一﹒定義 廣義的廢棄物(waste)泛指人類社會活動如生產或消費過程所產生之無利用價值而要將之排棄的物質,包括液態、氣態及固態廢棄物。狹義的解釋乃指固態廢棄物質。
(註:一般事業廢棄物乃指由事業機構所產生的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而言。) 環保署所訂之廢棄物管理 ... 查。 廢棄物處理之具體目標包括:. 1. 減量化. 2. 資源化. 3. 無害化. 4. 安定化. 一般廢棄物通常包含:. 1. 廚餘. 2. 一般垃圾. 3. 灰渣. 4. 特殊廢棄物. 廢棄物. 一般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 .... 堆肥法處理之基本流程如下:. 1. 廢棄物原料 ...
事業廢棄物係由事業機構所產生(如工廠、養豬場、醫院、餐館、觀光旅館等),由有害性之有無又可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 hazardous waste)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前者乃指由 .... 之過程或物品在使用之後均有廢棄物之產生,其產生之流程如圖1所示,部分可再製回收,殘餘部分即成為廢棄物,需要妥善之處理(treatment)與處置(disposal)。
廢棄物清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106年5月26日 【公布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7 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
目錄CONTENTS p3廢棄物之定義 p4廢棄物的種類 p5有害廢棄物之特性 p6~p7電子廢棄物之影響 p8電子產品的汙染情況 p9~p11案例說明 p12~14電子產品 ...
廢液的定義:所謂廢液,顧名思義一般定義為不需(unwanted)或無用(useless)之物質 。廣義而言稱為液態廢棄物;狹義而言,多指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 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廢液一般分為放射性、毒性、腐蝕性(pH< 2.0或>12.5)、易燃性及爆炸性等。現象定義:被丟棄之物質。 △廢液的起源:由學校 實驗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巨大垃圾:指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修剪庭院之樹枝或經主管機關公 告之一般廢棄物。 二、資源垃圾:指依本法第五條第六項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廚餘 除外)及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物品或其 ...
2017年11月3日 ... 環保署於106年11月3日修正發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本次修正目的係 配合106年1月18日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有關一般廢棄物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