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營造業請登記函 (CC1)修正規定 主旨:辦理綜合營造業下列 事項登記: 籌設許可 領登記 變更地址( 門牌整編) 跨縣市變更地址登記 變更負責人 變更印鑑( 綜合營造業 負責人 專任工程人員)
五、預拌混凝土工程。 六、營建鑽探 工程。 七、地下管線工程。 八、帷幕牆工程。 九、庭園、景觀工程。 ... (一)因營造業之專任工程 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起三個月內,營造業如有繼續施工工程,其專任工程 ...
第一條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增進 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 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本法 用語定義如下:. 一、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二、營造業:係指 經 ...
工地主任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另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或取得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技能檢定法令辦理之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始得擔任: 一、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二、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或 ...
營造業法 施行細則 解釋函 營造業管理規則(94.10.27已廢止) 營造業法相關子法如下: ‧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 ...
營造業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華總一義字第 九二 二 九 號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七十三條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 九三 九四一九一號令修定
內政部95.12.1台內營字第0950806977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營造業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 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六百萬元,其承攬工程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 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 ...
第四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綜合營造業之資本額,於甲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 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丙等綜合營造業 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第五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 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其證明文件如下:. 一、服務證明書:. (一)在 政府 ...
甲、乙等營造業設立門檻劇降 商機大增 ﹝本報訊﹞為協助營造廠升等,擴大工程承包商機,「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已獲行政院核定,近期內將公告施行。未來,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本額將從現行 1億元調降至2,250萬元,業者將因等級資本額門檻降低,可提高 ...
2017年2月4日 ... 第11條(承攬工程區域)【相關罰則】§56. 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 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臺北市、基隆 市、新竹市及嘉義市,比照其所毗鄰直轄市、縣(市);澎湖縣、金門縣比照高雄市,連 江縣比照基隆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