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曾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或行政 院及所屬機關以外機關比照上開辦法規定約僱之人員者。 (六)曾任應徵召服兵役 員工(包含職員及工友)職務輪代人員者。 前項各款人員於改僱為工友時年資未銜接 者,得按受僱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併計年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 ...
本規則所稱工友管理,係指前條工友之人事及工作等管理事項。 第三百三十條 工友之管理事項,由事務管理單位主辦。但有關編制員額及經費,應會同人事、主 (會) 計單位辦理;有關服務、考核、獎懲得會同工友服務單位辦理 ...
工友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94年7月1日 行政院 院授人企字第 0940062744號函發布 壹、總則 一、為統一規範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工友管理事項,俾供各機關訂定工友工作規則及動契約之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三百四十三條工友離職時,應親將經管公物及服務證等繳交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承辦事. 務交代清楚。其有超領工餉或借支者,應先清償。 第五章請假與休假. 第三百四十四條工友請假與休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有關規定辦理,上開規則未. 規定之假別,如勞動基準法及其有關規定已 ...
1、為配合本院秘書處廢止「事務管理規則」,該規則各編規定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檢討研修,及考量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雖已分別自民國87年7月1日及12月31日納入 ... 本要點計分「總則」、「僱用」、「服務」、「請假」、「待遇」、「考核與獎懲」、「退休」及「撫卹」等八部分,共計三十點,其主要重點如次:.
第三百二十八條 本規則所稱工友,係指各機關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友。 第三百二十九條 本規則所稱工友管理,係指前條工友之人事及工作等管理事項。 第三百三十條 工友之管理事項,由事務管理單位主辦。
本規則所稱事務管理,其範圍如左: 一、文書管理。 二、檔案管理。 三、出納管理。 四、財產管理。 五、物品管理。 六、車輛管理。 七、辦公處所管理。 八、宿舍管理。 九、安全管理。
參、服務 六、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每日上、下班,親至指定處所辦理到退手續。但因 工作性質特殊者,得另定之。 七、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且經機 關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
二、復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7月20日台88勞動3字第0029674 號函以,公務機關 工友適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給與如依原適用之事務管理規則(按,94年7 ...
壹、總則 一、為統一規範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工友管理事 項,俾供各機關訂定工友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之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 各機關僱用工友時,應依本要點規定訂定工作規則,載明工友管理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