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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 設施內之行為。 二、清除: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 三、處理:指下列行為: (一)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 ...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年12月1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50098458C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46條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廢棄物管理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編號二廢玻璃屑,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玻璃屑。 二、再利用用途:玻璃 原料、陶瓷磚製品原料、混凝土添加料之原料、瀝青混凝土添加料。 三、再利用機構之 主要產品為玻璃、玻璃粉碎料、玻璃製品、陶瓷磚瓦、瀝青混凝土、預拌混凝土或其他 相關產品。 四、再利用機構應具有窯爐及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具有廢玻璃之前處理 ...
事業產生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 相同,且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 有特別規定者,依其管理方式之規 定,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 十一 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 ...
參考先進國家之事業廢. 棄物處理技術,以及提升國內事業廢棄物處理品質之管制精神,擬具修正.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全文共四十六條,其修正 ...
本署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八日訂定發布「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 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迄今,期間經歷十次修正。為解決目前國內鋼鐵冶煉. 之集塵灰及含有毒重金屬 ...
為配合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之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應予增、修. 訂,以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
廢棄物,其具有易飛散性及該款第1至第5目所列之性質者,屬有害事 業廢棄物,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7條第8 款規定,以濕潤處理,再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