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二千立方公尺以上五千立方公尺未滿者,應設置甲級廢(污)水處理技術員,五十立方公尺以上二千立方公尺未滿者,應至少設置乙級以上廢(污)水處理技術員。 前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委託廢(污)水代處理業處理廢(污)水或事業 ...
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鑑於各類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訓練及證照核發、廢止等係為共通性事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 ...
一、前言 各類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訓練及證照核發、廢止等共通 性事務,本署環訓所已另定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 訓練管理辦法予以規範,爰針對其他廢(污)水處理 專責人員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訂定廢(污)水處理專
6 ,且派任於事業負責該事 業之廢棄物清理相關業務 執行及設施之操作時,該 派任之人員視為事業設置 之專業技術人員。 僅限於該設備之廢棄物處 理工作,而涵蓋該事業所 有廢棄物有關管制工作時,該機構派任之人員得視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第3 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附表一所列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規模或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所含附表二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或違規情事之條件,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
茲依事業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規定,申請設置廢水專責單位或人員 ,請核備。 此 致 新竹縣政府 簽章(事業單位負責人) 附註:1.請檢附一式四份送環境保護局核備 ...
前三項負責人應向主管機關報核而未報核者,其離職之專責人員亦可就其離職之事實報備。 ...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者,得免再依本辦法換領證書。
專責單位. 設置申請書.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專責人員.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 系統名稱. 管制編號.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地址. 負責人.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 系統別 . □事業. □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屬全量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
事業廢水處理. 專責單位. 人員設置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月日. 專責人員. 事業單位 名稱. 業別. 事業編號. (主管機關填寫). 事業單位地址. 電話. 事業登記字號. 事業單位 負責人. 主要原料及用量. 主要產品及產量. 原料名稱. 單位. 年用量. 產品名稱. 單位. 年產量. 用水來源. 地下水. 河川水. 海水. 自來水. 其他. (立方公尺/日). 用水情形.
1.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廢(污)水處理 專責人員,分為甲級及乙級。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 設置. 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 取得合格證書者 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