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071號令修正 公布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電信發展, 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 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 系統 ...
電信法. 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總統臺總字第6055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四十 條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0272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四十 四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字第850002714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七 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華總(一)義字第8700119520號令修正公布第 ...
第一條本辦法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 業務資費之調整應受下列公式之限制: [(Pt - Pt-1) ÷Pt-1] ×100% ≦ (△CPI - X) 第 三條前條公式之各項參數意義如下: 一、Pt:指第一類電信事業於每一實施年度調整 資費,其調整後之資費費率或費額(以下簡稱費率)。 二、Pt-1:指第一類電信事業於每 ...
法規名稱:, 電信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 條及第32條;刪除 第3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交通 / 電信 ...
1996年7月1日,依據通過施行的《電信法》修正案、《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 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合稱「電信三法」),交通部電信總局的電信事業 營運部門正式分割公司化。 依中華民國《電信法》等法規所規範,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NCC)。《電信法》規定電信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 其中 ...
前項管理規則 之訂定,在開放經營之業務範圍內,應遵守國際電信聯合會所定技術規範及技術中立原則,不得限制第一類電信事業使用特定技術,並維持相同服務之提供均受相同程度之管制 ...
經營許可執照毀損或遺失時,應即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 執照換(補)發申請書及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 ,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始得輸入 ...
交通部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機制 委託研究報告 交通部電信總局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 本委託研究報告公開徵詢公眾意見之說明 為配合開放固定通信網路業務,電信總局已委託顧問公司完成我國「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機制之研究」研究報告,並擬 ...
電信法第49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交通部 交郵發字第889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第26條.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裝設、持有、輸入 、販賣或輸出,依本辦法之 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