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 園 [編輯] 指遊客偏重以休憩遊憩,短暫性農業體驗,停留時間較長者為主,且園中通常有較多的相關休憩遊憩、農業體驗設施和周邊設施,多半提供有餐飲服務,有的還提供有住宿設施或可安排住宿的農園 ...
二、明訂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爰於第一條中增列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法源依據。 三、簡化本辦法之用辭定義:依修正後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對自然人購置農地限制已予放寬,休閒農場申請人之資格已予開放,無須再訂定農民、農民團體、法人農場 ...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 二、休閒農業區: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為供休閒農業使用之地區。 三、休閒農業設施:指休閒農業區內之各項設施,並分為農業 ...
第 三 章 休閒農場 之申請設置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設置休閒農場,其農業用地面積不得低於休閒農場面積百分之九十,且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14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37 號 【本網站資料如與公發布資料不同,以公發布文字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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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於八十一年十二月十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為推動國家公園區內休閒農業經營發展,增列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農業用地之土地,得設置休閒農業設施;另明確提示休閒農場內之住宿設施申請核發相關用途之建造執照,並依法興建、申請 ...
第 7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內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核准經營民宿者,得提供農特產品零售及餐飲服務。 第 8 條 主管機關對休閒農業區,得予公共建設之協助及輔導。 休閒農業區得依規劃設置下列供公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 一、安全防護設施。 二、平面停車場。 三、涼亭(棚)設施。 四、眺望設施。 五、標示解說設施。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 ...
休閒農業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休閒農業區之設置及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農業經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 ...
85年12月將休閒農業區與休閒農場不同觀念加以區隔,將法規名稱修正為「休閒農業輔導辦法」,規範由地方政府主導規劃休閒農業區,並輔導區內休閒農場之設置條件與經營管理,並授權省(市)政府自行訂定設置管理要點予以輔導。惟因前開要點之法律位階低,在規範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養殖用地設置餐飲、住宿等休閒農業設施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