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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6日 - 第4條(主管業務). 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二、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 三、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保全業法修正第十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105 年12 月14 日. 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4261 號. 第十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內政部( 81 )台內警字第 818989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內政部( 88 )台內警字第 88052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 原條 文 3.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 ...
保全業法修正第十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4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73221 號. 第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 發生於本法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 此限:.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七十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 藥品管理條例、 ...
保全業法修正第十條之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 年11 月23 日. 華 總一義字第10000259751 號. 第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 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 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 ...
2017年5月1日 ...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保全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從事保全工作的 年齡上限,自原本65歲提高至70歲。根據初審條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 保全,未滿20歲或逾70歲。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指出,現行規定年齡要滿20歲或 低於65歲才能當保全,但社會各界希望放寬限制,所以修法放寬至70 ...
保全業法修正第十條之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 年11 月23 日. 華 總一義字第10000259751 號. 第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 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 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 ...
法規名稱: 保全業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 條之1、第13條、第16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9條第1項所列屬「財政部 ...
行政院院會通過「保全業法」修正草案 日期:2011/9/1 資料來源:本院 行政院會今(1)日通過「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3條、第16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本法對從事保全人員消極資格之限制,涉及工作權及職業自由權,為落實經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