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6日 - 第4條(主管業務). 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二、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 三、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本法第五條所定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及營業處所。 二、負責人。 三、經營業務項目。 四、營業設備。 五、資本總額。 六、執行保全作業方式。 七、投保責任保險金額及保險單條款。 八、保全人員服裝圖說及其裝備種類、規格。 九、保全人員訓練計畫。 第三條. 本法第七條所定經營保全業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 ...
法規名稱: 保全業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221號 令 法規體系: 警政 圖表附件: 保全業設置通訊安全裝備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規定表.DOC
保全業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 九二 一一七 號令制定公布 第一條 為健全保全業之發展,確保國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特制定本法 ...
第四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 一、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零點五公斤。 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零點三公斤或總重量一點五公斤。 三、 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火藥量五公斤或總重量二十五公斤。但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之排炮、連珠炮、無紙屑 ...
第 1 條本細則依保全業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法第五條所定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及營業處所。 二、負責人。 三、經營業務項目。 四、營業設備。 五、資本總額。 六、執行保全作業方式。 七、投保責任保險金額及保險單條款。 八、保全人員服裝圖說及其裝備種類、規格。 九、保全人員訓練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內政部( 81 )台內警字第 818989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內政部( 88 )台內警字第 88052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 原條 文 3.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 ...
2018年3月5日 - 法規名稱:金融控股公司法提案日期: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7 日提案字號:院總第801 號委員提案第21652 號資料來源:立法院第9 屆第5 會期第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呂玉玲廖國棟吳志揚許毓仁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張麗善柯志恩江啟臣孔文吉王育敏徐志榮蔣乃辛陳雪生盧秀燕 案由:本院 ...
保全業法修正第十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4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73221 號. 第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 發生於本法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 此限:.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七十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 藥品管理條例、 ...
保全業法修正第十條之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 年11 月23 日. 華 總一義字第10000259751 號. 第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 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 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