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6日 - 第4條(主管業務). 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二、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 三、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法規名稱: 保全業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221號 令 法規體系: 警政 圖表附件: 保全業設置通訊安全裝備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規定表.DOC
2017年10月6日 - 長期照顧服務法於104年6月3日制定公布,復於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均定自106年6月3日施行。為維護接受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者之權益,且對於收住失能者之長照機構,應有保障其穩定經營之機制,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應以長照機構法人 ...
保全業法修正第十條之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 年11 月23 日. 華 總一義字第10000259751 號. 第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 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 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 ...
保全業法修正第十條之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 年11 月23 日. 華 總一義字第10000259751 號. 第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 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 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 ...
行政院院會通過「保全業法」修正草案 日期:2011/9/1 資料來源:本院 行政院會今(1)日通過「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3條、第16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本法對從事保全人員消極資格之限制,涉及工作權及職業自由權,為落實經濟 ...
沈以軒提到,保全業比較特別,詢問犯罪前科仍不會違反上開個資法規定,因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有明列特殊犯罪前科者不得擔任保全,保全業一旦知悉應立即解職,否則將可能被罰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此保全業詢問應徵者犯罪 ...
修正保全業法條文【修正第10-1、13、16條】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51號 茲修正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傅美惠,保全業法,保全人員,工作權,從業資格,為避免保全業僱用前科素行不良之保全 人員,進而侵害民眾權益,乃有保全業法第10第1項各款規定之設。 ... 因此,政府( 主管機關)除了落實保全人員資格條件審查外,更應加強保全業者之業務督考及安全 裝備與設(配)備之檢查,並強化保全人員教育訓練及相關證照、評鑑制度之實施,以 善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