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保險業辦理 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 保險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 另行核給不計入本法第 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第二項前段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以下簡稱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財政部89.10.2台財保第0890750911號令發布. 財政 部89.12.12台財保第0890071714號令修正. 財政部91.12.30台財保字第 0910751722號令修正. 財政部92.11.10台財保字第0920751760號令修正. 財政部 93.6.30台財保字第0930751245號令修正發布. 行政院金管會94.11.22金管保二字 ...
第1 條本辦法依據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 二、外國 銀行:指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 國境內設有分行之 外國銀行。 三、國外信用評等機構:指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Standard &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立法 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金管保財字第10602502521 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10條、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第12條、第13 條之3、第16 條、第17條條文及第13條之2之附表一、第15條之附表二. 法規體系:, / 行政/ 金融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外幣放款。 四、衍生性金融商品。 五、國外不動產。 六、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
但遭降評至非本法規定所得投資信用評等等級之投資項目,仍須依保險相關法令辦理。 第3條 保險業 ... 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並由董事會每年訂定外匯風險管理限額及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定期控管者,得依本辦法 從事以人民幣計價之 ...
第五條 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 一、外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 ... 六、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 七、資產證券化商品。 八、國外政府機構發行 ...
第2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 二、外國銀行:指全 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 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 ... 二、物業管理機構應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但所投資之不動產已存在既有物業管理機構且合約未到期,或所投資不動產須經同一標的其他 ...
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一條之一保險業得以下. 列方式從事國外及大陸地區. 不動產之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