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前已持有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股份比例逾百分之五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亦不得再增加持股比例。但為公益目的並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5 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有價證券之保管。 二、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或設質交付之帳簿劃撥。 三、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務之電腦處理。
2 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行得退回其申請案件。第八條 保險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 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資格不符第五條規定。二、最近一年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外匯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
第 3 條 保險業辦理 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 保險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 另行核給不計入本法第 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第二項前段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以下簡稱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財政部89.10.2台財保第0890750911號令發布. 財政 部89.12.12台財保第0890071714號令修正. 財政部91.12.30台財保字第 0910751722號令修正. 財政部92.11.10台財保字第0920751760號令修正. 財政部 93.6.30台財保字第0930751245號令修正發布. 行政院金管會94.11.22金管保二字 ...
第1 條本辦法依據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 二、外國 銀行:指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 國境內設有分行之 外國銀行。 三、國外信用評等機構:指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Standard &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立法 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金管保財字第10602502521 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10條、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第12條、第13 條之3、第16 條、第17條條文及第13條之2之附表一、第15條之附表二. 法規體系:, / 行政/ 金融 ...
第五條 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 一、外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 ... 六、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 七、資產證券化商品。 八、國外政府機構發行 ...
第5 條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 ... 及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限額,其投資條件,除無第十七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外, ...
第2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 二、外國銀行:指全 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 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 ... 二、物業管理機構應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但所投資之不動產已存在既有物業管理機構且合約未到期,或所投資不動產須經同一標的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