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107條規定 未成年
萬全商信服務事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
萬全商信服務事業有限公司經由開業於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三段45號4樓之2已有22年3個月(1997-07-22),開立統編:23759906提供消費者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作物栽培服務業各種商品·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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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107條修法之背景? 答:(一)99年2月3日修法前之規定,以未滿14歲之 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保險契. 約,身故時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 ...
50 保險法107 條規定,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保險金之投資人壽保險契約,於達到 法定投保年齡前身故者,保險公司 (A)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B)應依約給付 保險 ...
8 保險法第107 條規定,未滿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身保險契約,下列 何者錯誤? (A)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B)被保險人滿15 歲 ...
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相關問答集 99.03.26 產險公會 一、 修法背景說明? 答: 99 年 2 月 3 日修法前之規定,以未滿 14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保險契約,身故時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 200 萬元為限,於去 (98) 年曾引起社會各界討論認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