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公布全文八十二條. 二十六年一月十一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九十八條. 五十二年九月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一百七十八條. 六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令修正第一○七、一三六、一三八、一四三、一四六、一四九、一五三、一六六~一七二條並增訂第一四九條之一~一四九條之五、第一七二 ...
2018年2月4日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 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 契約。 第2條(定義~保險人).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 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 ...
檢視現行法規, 保險法( 民國99 年12 月08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46 條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有價證券。 二、不動產。 三、 放款。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五、國外 投資。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資金 ...
檢視現行法規, 保險法( 民國100 年06 月29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46- 1 條,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一、公債、國庫券。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 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 三十五。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總額,不得 超過 ...
保險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所有條文 編 章 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 第 146-8 條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 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
可投資項目及種類 投資金額限制 存款 定期存款 投資總額無限制,但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隻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資金10﹪。 活期存款 有價證券 公債、庫券、儲蓄券 投資總額無限制 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及金融機構保證商業 ...
黃天牧表示,保險法第146 條的投資項目,雖然沒有都更這一項,但允許業者,將資金投資於主管機關核准的公共投資,對業者意見,保險局將進行研究。 外幣保單 不計入國外投資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38 條,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 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以附加 方式經營者,不在此限。 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得視保險事業發展情況,經主管機關 核准,得獨立經營。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 ...
檢視現行法規, 保險法( 民國86 年10 月29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38 條 ,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 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以附加方式經營者,不在此 限。 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得視保險事業發展情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獨立經營。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第146- 9條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 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 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