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險業定義. 依照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等四種。 page041.jpg ( 7029 bytes).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 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在事故發生時,由保險公司負責給付所約定的保險金。早期人壽保險是以死亡為保險 ...
根據民國81年4月公佈之最新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 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其中,財產 保險中的火災保險是以動產(如存款、有價證券等)或不動產(如土地、房屋等)為保險 標的(被 ...
財富上的安全 跟心靈上的和平 是人們共同所追求的 我相信 正確的保險! 可以幫助我們解決一部分的問題! 時代不同了、透過網路幫助更多人、釐清觀念與實用性的保險怎樣規畫 ...
另外,從本條文中亦可以得知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得享有賠償請求權。可是這樣的定義應該僅適用於財產保險 ,為甚麼呢?因為在人身保險的死亡保險中,一但保險的事故發生,被保險人就已經死亡,要如何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所以,這個時候得 ...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範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
要保人也叫投保人,一般稱為保戶,是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並負有繳交保險費義務的人。要保人具有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保險契約、終止契約的權利。 要保人必須是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之人,如果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就會失去效力。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以下幾種人具有保險利益, ...
保險,在法律和經濟學意義上,是一種風險管理方式,主要用於經濟損失的風險。保險被定義為通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 其實通俗地講,就是一旦加入某個團體,就「一人有難,大家平攤」,是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 現代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由19世紀德國的鐵血宰相奧托· ...
2009年6月7日 - 保險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 ...
當馬路三寶的車險保費隨著幾次神乎其技的演出而水漲床高之後,難道車險保費就跟逝去的青春一樣,再也回不去了嗎?其實只要等馬路三寶們弄清楚被保險人的定義 ...
Q3:重複投保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時,申領醫療給付是否須檢附醫療費用收. 據正本? .... Q11:何謂「投資型保險」?........................................................................ 14. 保單轉換 .... Q28:金錢信託所購買之保單是否為保險法第22 條所稱之信託財產?..... 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