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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 信託業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 六 十 二 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 第七條 第三款及 第 二十四 條 第二項所稱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於信託公司,指對信託財產之運用具有最後核定權限之主管及人員;於兼營信託業務之機構,指其 ...
2017年2月22日 ... 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依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運用決定權之 有無,分類如下: 一、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依委託人是否指定 營運範圍或方法,分為下列二類: (一)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指委託人對信託 財產為概括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於該概括指定之營運範圍 ...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四)字第097003 62630 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0條、第14條、第17條;刪除第4條、第1 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
本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於信託 公司,指對信託財產之運用具有最後核定權限之主管及人員;於兼營信託業務之機構 ,指其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內對信託財產之運用具有最後核定權限之主管及人員。 第三 條. 信託財產,應以信託業之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之。但信託財產運用於國外之投資 標的 ...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金錢之信託,依前二條之分類方式,其種類如下: 一、指定 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受託人與委託人個別訂定信託契約,由 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受託人於該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具有運用 決定權,並為單獨管理運用者。 二、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 ...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信託業法(以下稱本法)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 日公布施行後,我國營業信託即逐步蓬勃發展,隨著信託業務之推廣,本法仍有若干 規定未臻明確或適用範圍尚待釐清之處,爰依據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於九十一年七 月九日訂定發布本法施行細則。為擴大信託業務之參與機構,並強化業務經營之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發文字號:金管銀(四)字第09700362630號附件:如文. 修正「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信託業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正本:(登載本 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