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信託業之經營與發展,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依證券交易法核准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准設立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本法稱信託業,謂依本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機構 ...
申請設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 現金為限。但依本條例規定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 ...
信託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者,不在此 限。 信託業之設立,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 信託業設立之最低 ...
第2 條為健全信託業之經營與發展,主管機關依本標準所為之許可或核准,得於必要 範圍內附加附款。 第3 條申請設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
第2 條為健全信託業之經營與發展,主管機關依本標準所為之許可或核准,得於必要 範圍內附加附款。 第3 條申請設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
2011年11月22日 ... 為健全信託業之經營與發展,主管機關依本標準所為之許可或核准,得於必要 ... 申請 設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 ...
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一條本標準依信託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為健全信託業之經營與發展,財政部依本標準所為之許可或核准,得於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書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依信託業設立標準之規定,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 額為多少? (A)新臺幣三億元 (B)新臺幣五億元 (C)新臺幣十億元 (D)新臺幣二十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