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約停效後,經本公司同意得恢復其效力,惟中斷期間所發生的傷害疾病暨其後遺症狀,本公司均不 負保險責任。附約的無效 第八條:本附約訂立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本附約的訂立有詐欺行為或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本附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 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 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 雇主 ...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財政部85910台財保第八五二三七○○六八號函修正. 財政部 86717台財保第八六二三九七二一五號函修正第十三條條文. 財政部87.08.07台財保 第八七二四四○二○八號函修正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傷害醫療保險給付 附加條款中醫療保險金的申領條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08.10金管保二字 ...
第 1 頁,共 1 頁 台灣人壽隨e 而安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0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隨e而安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保險範圍 殘廢安養保險金(一次性給付)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致成1~11級殘廢,依 「保險金額30倍 x 殘廢程度給付比例」 計算給付。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 以保險金額30倍為限。 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月給付)
保險項目. 個人責任保險; 身故(喪葬費用)或殘廢保險金;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住院日額; 其他特定事故意外傷害保險(依保單記載為準) ...
承保內容 保額(新台幣/元) 華南產物旅行綜合保險 個人責任保險 10萬 旅行不便保險 依條款規定 附加旅行平安保險 依保戶約定 附加條款 傷害醫療附加條款 150萬 海外突發疾病附加條款 100萬(註1) 海外急難救助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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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型). 第oo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