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指招收國民 ...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 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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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人員資格訓練及配置. 第二十二條. 課後照顧班置下列人員: 一、執行秘書:一人;學校自辦者,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委託辦理者,由受託人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 二、課後照顧服務人員: (一)每招收兒童二十五人,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二)學校自辦者,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 ...
1.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 年6 月4 日. 參字第 1010098466C 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本辦法 用詞, ...
課後照顧班置下列人員: 一、執行秘書:一人;學校自辦者,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 兼之;委託辦理者,由受託人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 二、課後照顧服務人員: (一)每 招收兒童二十五人,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二)學校自辦者,得 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校內教師並應徵詢其意願;委託 辦理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附屬法規 共 13 筆,每頁 20 筆,共 1 頁,目前第 ... 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補充規定 7. 嘉義縣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8. 雲林縣兒童課後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四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098466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3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施行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 則 11 第二章 設 立 許 可 8 第三章 行 政 管 理 及收費 18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總說. 明. 依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 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前項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 心之申請、設立、管理、人員資格、設施設備、改制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與中.
2017年2月12日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設立之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 其任務如下: 一、研訂直轄市、縣(市)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目標及方針。 二、協調 規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推動。 三、審議其他有關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事項。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直轄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