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 何謂不動產經紀業? - ? 指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其仲介業務指的是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代銷業務指的是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TOP.
法規名稱:,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內政部臺(89)內中地字第8979517號函修正全文4點;並自89年7月1日實施. 法規體系:, / 行政/ 內政 / 地政 ...
一、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二、前述報酬標準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之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 ...
【內容】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本案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並委託不動產經紀業銷售 ...
內政部89年5月2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9087號函訂定及89年7月19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9517號函修正之不動產仲介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如下: (一)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二)前述報酬標準 ...
【要旨】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 【內容】內政部89年5月2日台內中地字第8979087號函訂定內政部89年7月19日台內中地字第8979517號函修正一、案經本部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暨相關機關等會商後,規定如下: (一)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 ...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 郭凌豪 法務 簡敏丞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9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9年5月2日台內中地字第8979087號函訂定內政部89年7月19日台內中地 ...
民眾委託仲介業者買賣房屋時,於簽約時應先了解其報酬計收標準,以免吃虧。依內政部規定之報酬計收標準如下: 一、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 ...
內政部5日表示,委託房仲業者買賣房屋時,仲介服務費最高上限為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的6%,在6%範圍內,買賣雙方可與房仲商議服務費的收取金額。(內政部,仲介費,服務費,房 ...
2013年12月16日 ... 不過專家提醒,買方如果擔心房仲收取服務費後,就不參與交屋細節,可約定分階段 給付。 內政部在《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明訂,不動產經紀業向買賣方 收取的報酬總額,不得超過成交總價6%,且要求經紀業者應在店內明顯地方註明 服務費收費標準及方式。 由於服務費多在簽約時付清,常發生仲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