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再利用。屬公告之事業,應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縣 ( q) ... 三、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 四、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第 五 條
4.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 清除。 問題:如何查詢處理及再利用管道查詢? 料查詢」-「公民營許可清除處理系統」或「再利用許可系統」,於廢棄物代碼(細碼)欄位中,輸 ...
編號二廢玻璃屑,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玻璃屑。 二、再利用用途:玻璃 原料、陶瓷磚製品原料、混凝土添加料之原料、瀝青混凝土添加料。 三、再利用機構之 主要產品為玻璃、玻璃粉碎料、玻璃製品、陶瓷磚瓦、瀝青混凝土、預拌混凝土或其他 相關產品。 四、再利用機構應具有窯爐及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具有廢玻璃之前處理 ...
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 三 依營建廢棄物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許可並核發 登記證之機構。 四、再利用機構應具廢棄物分類設備或能力,可將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廢金屬、廢玻璃、廢塑膠類、廢木材 ...
我國有關於廢棄資源(營建類)相關法條如后,相關法令如表3,營建廢棄物分類處理適用法規及主管機關如表4。 (1)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2)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規定()
第三條非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 內再利用。屬公告之事業,應於其 ... 第七條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申請表及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 前項再利用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運方式。
第 1 條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四項以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營造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營建有關之事業。 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添 加物、材料、燃料、 ...
二、再利用機構清除或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三、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 ... 第七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申請表及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 前項再利用計畫書應包括下列 ...
屬營建剩餘土石方部分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處理,屬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 部分,依本部公告之管理方式辦理;至其他非屬營建剩餘土石方,亦非屬本部公告可再利用部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處理或再 ...
內政部92.7.4台內營字第0920087593號令修正內政部96.4.23台內營字第0960802335號公告修正內政部96.6.12台內營字第0960802412號令修正發布內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