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 何謂不動產經紀業? - ? 指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其仲介業務指的是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代銷業務指的是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TOP.
【內容】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本案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並委託不動產經紀業銷售 ...
一、產權調查。二、提供成交行情。三、製作及解說不動產說明書。四、房屋促銷活動( 廣告企劃)。五、居間說明與斡旋交易條件。六、協助辦理移轉登記及貸款手續。七、 協助點交。八、其他相關事項諮詢服務。 ※每一家不動產仲介公司服務項目不盡相同 ,消費者於選擇合法業者服務時仍應先瞭解其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 TOP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四、受託人製作之不動產說明書,應指派不動產經紀人簽 章,並經委託人簽認後,將副本交委託人留存;經紀人員並負有誠實告知買方之義務, 如有隱瞞不實,受託人與其經紀人員應連帶 .... 三)本項報酬標準應提供仲介服務之 項目,不得少於內政部頒「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所訂之範圍,不包括「租賃」案件 。
一、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之2及第26條規定,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 ... 應依第33條規定對業者進行調查, 經調查結果確有損害之虞,應依第36條規定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命其停止該仲介 服務之提供。
作者:王春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明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 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 機關 ... 若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當時,仲介業與賣方A約定以成交價之4%為報酬,與 買方B簽立要約書當時約定服務費報酬為2%,這時若因買方B不願負擔仲介費,而 賣方A ...
跳到 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業務,有何規範法規? - 一、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之2及第26條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 ... 應依第33條規定對業者進行調查,經調查結果確有損害之虞,應依第36條規定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命其停止該仲介服務之提供。
? 指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其仲介業務指的是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 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代銷業務指的是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 不動產之業務。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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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委託人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三日) 受託人簽章: 委託人簽章: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內 政 部 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