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支給機關 之新制年資退撫給與撥付作業事宜,本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整併「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付新制年資退撫給與作業要點」及「軍職人員退 撫新制年資退撫給與撥付作業要點 ...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TOP) 行政院函1、行政院函2 一、政務人員給與表 二、公務人員俸額表 三、雇員薪額表 四、技工工友工餉表 五、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 六、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二 條第一項所稱經銓敘審定之人員,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 者,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者。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現職人員,指前項 人員於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之有給 ...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考試院考臺貳二字第10400093761號令修正發布第25 條、第32條、第34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撫卹
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第3條(退休之種類)
第 35 條 申請或應即退休人員之退休案,均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退休生效日 生效,但申請退休案件之生效日期,不得追溯。其有預領生效後薪給者, 服務學校應就支給機關函送核轉之一次退休金或第一次月退休金核實收回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59 號 【(前)省營事業機構人員撫卹金爭議審判權歸屬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12月29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34641號
考試院第11屆第287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關 中 伍錦霖 邊裕淵 胡幼圃 黃錦堂 林雅鋒 蔡良文 高明見 張明珠 李雅榮 李 選 高永光 趙麗雲 蔡式淵 陳皎眉 何寄澎 歐育誠 董保城 ...
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第四條(用詞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