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支給機關 之新制年資退撫給與撥付作業事宜,本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整併「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付新制年資退撫給與作業要點」及「軍職人員退 撫新制年資退撫給與撥付作業要點 ...
感謝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人事室高主任配合107年3月1日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案施行,修正「各類人員薪資式算程式(107.03.01版)」,歡迎自行下載參用。(107.03.04) 感謝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人事室高主任轉知銓敘部公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草案 ...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錄取人員報到後10 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造具應予免除基礎訓練人員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培訓所核轉保訓會核定免除基礎訓練 ...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二 條第一項所稱經銓敘審定之人員,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 者,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者。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現職人員,指前項 人員於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之有給 ...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撫卹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 法第二條所稱審定資格登記有案者,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派用法規審定登記有案之 人員。 第三條. 依本法撫卹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應以依法繳付公務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退撫基金) 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 任職 ...
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第3條(退休之種類)
第 35 條 申請或應即退休人員之退休案,均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退休生效日 生效,但申請退休案件之生效日期,不得追溯。其有預領生效後薪給者, 服務學校應就支給機關函送核轉之一次退休金或第一次月退休金核實收回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聘僱用及解聘僱(差假、因案停職、休職或奉准保留職缺) ... 檢送國家文官學院助理輔導員志工招募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及報名表各1份,請 ...
壹、 訂定緣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以一百零六年八. 月九日華總一義字第一○六○○○九五四九一號令制定公布;其相關條文,. 除第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