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錄取人員報到後10 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造具應予免除基礎訓練人員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培訓所核轉保訓會核定免除基礎訓練 ...
本法第一條所稱以考試定其資格之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 機關公務人員。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三、各級民意機關公務人員 。 四、各級公立學校職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六、交通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七、其他依法應經考試之公務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依法不受任用資格限制者,不適用 ...
本法第一條所稱以考試定其資格之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 機關公務人員。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三、各級民意機關公務人員 。 四、各級公立學校職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六、交通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七、其他依法應經考試之公務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依法不受任用資格限制者,不適用 ...
2017年2月5日 ...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 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指考選部於榜示後將正額錄取 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函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錄取人員訓練,正額 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二日考試院(七五)考臺秘議字第一四二七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五條 ...
公務人員考試法 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法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二十五條 ... 第二十七條 本法施行細則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點閱數 ...
第一條 本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制定之。 本法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以下簡稱升官等考試),分簡任及薦任二官等考試。 本法修正公布前之原委任升等考試,於本法修正公布後以繼續辦理五 ...
第一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依本法行之。 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以下簡稱升官等考試),分簡任升官等考試及薦任升官等考試。 但簡任升官等考試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 ...
首頁 > 六法查詢 勞動契約法 公布日期 民國 25 年 12 月 2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附註」:本法尚未命令施行。 第 一 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