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錄取人員報到後10 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造具應予免除基礎訓練人員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培訓所核轉保訓會核定免除基礎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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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一條所稱以考試定其資格之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 機關公務人員。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三、各級民意機關公務人員 。 四、各級公立學校職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六、交通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七、其他依法應經考試之公務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依法不受任用資格限制者,不適用 ...
本法第一條所稱以考試定其資格之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 機關公務人員。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三、各級民意機關公務人員 。 四、各級公立學校職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六、交通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七、其他依法應經考試之公務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依法不受任用資格限制者,不適用 ...
2017年2月5日 ...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 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指考選部於榜示後將正額錄取 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函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錄取人員訓練,正額 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二日考試院(七五)考臺秘議字第一四二七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五條 ...
公務人員考試法 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法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二十五條 ... 第二十七條 本法施行細則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點閱數 ...
公務人員考試法於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修正重點包括應考人同項考試 同時正額錄取不同考試等級或類科者,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正額錄取人 員進修碩博士學位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期限不得逾二年及三年、增訂正額 錄取人員得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及 ...
行政院民國91年12月16日院授人力字第09100502021號函修正 行政院民國93年8月23日院授人力字第09300638052號函修正 行政院民國94年9月28日院授人力字第0940065062號函修正 行政院民國95年12月20日院授人力字第0950065046號函修正
首頁 > 六法查詢 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第1 條 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二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七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四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