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錄取人員報到後10 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造具應予免除基礎訓練人員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培訓所核轉保訓會核定免除基礎訓練 ...
本法第一條所稱以考試定其資格之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 機關公務人員。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三、各級民意機關公務人員 。 四、各級公立學校職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六、交通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七、其他依法應經考試之公務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依法不受任用資格限制者,不適用 ...
本法第一條所稱以考試定其資格之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 機關公務人員。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三、各級民意機關公務人員 。 四、各級公立學校職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六、交通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七、其他依法應經考試之公務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依法不受任用資格限制者,不適用 ...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二日考試院(七五)考臺秘議字第一四二七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五條 ...
公務人員考試法 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法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二十五條 ... 第二十七條 本法施行細則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點閱數 ...
第二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第三條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第四條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本考試第二試口試採集體口試。
第一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依本法行之。 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以下簡稱升官等考試),分簡任升官等考試及薦任升官等考試。 但簡任升官等考試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 ...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94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289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 )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公務人員升等升資考試,包含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高點,高上公職專精專辦高普考,初考,國營事業招考,地方特考等各類考試,提供詳盡應考資格,應考科目,考古題,並提供面授,數位函授,線上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