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 ...
的紛爭,為維繫公寓大廈 居住品質,提供住戶公共 安居、公共安寧、公共安全等「三安」的環境條件 ... 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的 運作方式加以說明,內容深入淺出,除了包括會議 基本概念、規範制定、籌組程序、職務運作等 ...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選任應於規約中定之。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C ) 7. 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規定,何者不得與其所 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 ... •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 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 之認可證執業。 •三、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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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4日 -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第一章 總則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範圍 問:請問什麼是公寓大廈?我的房屋是連棟式的透天厝,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建築物構造種類與規模範圍,沒有限定適用的對象,僅從使用功能予以界定,無論是連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 條所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除第7 款至第9 款、第11 款及第12 款外,經管理委員會決議或管 理負責人以書面授權者,得由管理服務人 ...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或管理維護公司。 ..... 輔導、獎勵、參加訓練之方. 式、內容與時數、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與責任及登. 記費之收費基準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罰則.
公寓大廈管理常見糾紛解說 5-1 公寓大廈管理常見糾紛疑義解說 主講人:徐鈴茱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 一、社區與建商之糾紛 1、本社區於民國八十七年取得建照,並於民國八十九年取得使用執照,購買時建商標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