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於都市計 畫市場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種建築用地, 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 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 〔立法理由〕. 明定零售市場之 定義。 第四條.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市場管理及輔導之 ...
第3條(零售市場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指經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核准,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以零售 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
本條例所稱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指經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核准,於都市 計畫市場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之甲、乙、. 丙種建築用地,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 供蔬、果、魚、. 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 第4 條. 主管機關之權責 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市場管理及輔導之政策規劃。 (二)各直轄市、縣 ( ...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法規文號:華總一義字第0九六000八九五七一號 發布日期:96年07月11日 法規沿革: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957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5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96/07/11)
第一章 總則 [编辑]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加強零售市場之輔導管理,維持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縣轄市 ...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市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特訂 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市場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市場管理權責劃分如左: 一 市場 ...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0.06.23. 公布字號:, 高市府四維經市字第1000065655號令. 異動性質:, 制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 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0.06.23. 主旨:, 制定高雄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 . 法規名稱:, 高雄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 法規內文:. 第一條 為管理本市零售市場 ( ...
第一章總則第 一 條為有效經營管理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並規範其營 業秩序,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 、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五項、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五 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縣為縣政府;在鄉、鎮、縣轄市 為鄉(鎮、市)公所。 第 三 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 ...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法規文號:華總一義字第0九六000八九五七一號 發布日期:96年07月11日 ... 有市場之自律機制,爰於該條文第1 項明定公有市場應組成自治組織,並受主 管機關及公有市場管理人員之監督,執行相關管理事項;另於同條文第3項明 ...
條 文 說 明 名稱:臺北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 本辦法係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授權訂定,規範本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方式、型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爰定名為臺北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