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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 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 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 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 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 ...
十一、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二、慢車:指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或獸力行駛之車輛。 十三、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 ...
2016年12月6日 ... 公路總局運輸管理中心副執行祕書梁郭國說,《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是管制公司 、個人,只要違反這一項,違法經營汽車運輸業,現在是罰5萬元至15萬元,以後可能 會提高為10萬元至2500萬元,公路總局在裁罰時當然會有比例原則,會視個人違規 幾次、個人資歷及財產有沒有那麼多,若是公司的話,公司違規多少 ...
一、為求省、市執行一致,小客車租賃業將供租賃車輛外駛攬客違規業者,依公路法第 七十七條第一項處罰,其計次量罰標準商定為第一次處銀元三千元罰鍰;第二次處 銀元五千元罰鍰;第三次處銀元一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第 四次起每次處銀元一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兩個月。上述計次課罰 , ...
爭車輛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部分移由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查處。 經該處查認訴願人將系爭車輛交予無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 君駕駛,違反汽車運 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 1項第7款規定。 原處分機關遂以10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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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之裁罰 ...
【法規名稱】 相關子法〉〉相關裁判〉〉 相關題庫1〉〉相關題庫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11月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章節索引〉〉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07.01.19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43號日商山葉發動機股份有限公司與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 : 系爭上訴與釋字第752號解釋所指之本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上訴,有其共通性,實無不統一適用本號解釋之理(本號解釋基於不告不理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