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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公開收購,係指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資訊、信函、電話、發表會、 說明會或其他方式為公開要約而購買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行為。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公開收購之範圍係指收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第4項及第5項有關財務顧問及會計師出具履約能力確認書應採行之合理程序及不得有利害關係而足以影響獨立性範圍。(金管證交字 ...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 準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105.1.4金管證投字第1040052431號 ...
本辦法之「公開收購」內容。 二、 本辦法僅適用於收購依不動產證券. 化條例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 受益證券(下稱REITS),爰於第二. 項訂定公開收購適用之範圍 ...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係依據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四十. 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授權,於一 ...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授權,於一百 ...
法規名稱:,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 ...
公開收購人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特定持有人不得藉由協議或約定,使該持有人於參與應賣後得取得特別權利,致生持有人間實質收購條件不一致之情事。
為強化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管理,金管會爰修正「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公開收購人原則上不得變更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或地點,以避免影響應賣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