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之記載事項,除銀行、票券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 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 參照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 並編製目錄及頁次。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02304號令 修正發布第10條、第19條及第10條附表一至附表二之二之一、附表二之 五、第15條附表十五 ...
2015年1月29日 ...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十五、十五之一、「公司 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二十九、三十二、 五十二、六十一、六十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 1040001648號 ... 年報準則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相關附表(doc).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第二條 公開 發行公司年報之記載事項,除銀行、票券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公司募集發行有價 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 或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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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七十七年六月 七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十六次修正,本次為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 透明度,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二條條文及四個附表,並刪除一條 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 ...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2). 兼任其他公開 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 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 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 經驗.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之記載事項,除銀行、票券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 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 參照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 並編製目錄及頁次。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性別、國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