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之記載事項,除銀行、票券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 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 參照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 並編製目錄及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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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02304號令 修正發布第10條、第19條及第10條附表一至附表二之二之一、附表二之 五、第15條附表十五 ...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第二條 公開 發行公司年報之記載事項,除銀行、票券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公司募集發行有價 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 或經 ...
第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金融業 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錄及頁次。 如無應列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 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 ...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七十七年六月 七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十六次修正,本次為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 透明度,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二條條文及四個附表,並刪除一條 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 ...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01648號令 修正發布第 1條、第10條、第22條、第23條條文及第15條之附表十五、 十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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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性別、國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 ...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第二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金融業募集發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