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險人處理再保險事務,工作 繁多、次數頻繁,難 免發生錯誤遺漏之情事,如因此構成違反契約,再保 人不負責任,則不盡情理。故於合約中給予即時修正 的機會,依同一命運之精神照修正後情況負責 ...
再保險人(Reinsurer)再保險人是指接受原保險人分出的再保險業務,對再保險合同的原保險人所發生的保險賠付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再保險人根據其經營的再保險業務和直接保險業務的比重不同,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專業的再保險人。其通常以經營再保險 ...
關 鍵 詞: 再保險;再保險人;保險代位權;保險法第五十三條 中文摘要: 我國保險法規定無明文排除再保險之適用,對此再保險人得否行使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代位權,學說與實務有重大歧見,故此項爭議實有再行探究之需。
二) 主張以代位權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而就被保險人可行使請求權時起算 ... 保險 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 ... 保險事故發生後,加害第三人對損害負有賠償責任,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後,就其 ... 於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為全部之保險給付之後,所有被保險人對加害第三人之請求權 均 ...
當得利之情況,且由再保險人直接向有責之第三人代位求償,在實務上並不可行, ... 雙重獲償而不當得利,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後,取得對第三人求償權及殘餘物之權利 。 .... 給付賠償金額後,當可依法取得被保險人對應負責任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之 權利2。 ..... 行使代位追償權,不論其再保險契約所採何種型態或方式,均不會有所 差異。
... (40):保險代位制度之設立,具有「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之禁止」、「防止加害第三人之逃避責任」、「確定保險人之給付 ... 保險人代位權之本質,係屬債權之法定移轉,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 ...
期間之風險安排再保險,亦有臨時 安排再保險 者,就此觀察兩者實無經營共同事業之情形,故本說見解似非妥適。(二)保險契約 本說認為再保險本即為保險,學說就此又分 ...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檢視現行法 條, 第40 條,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 ...
【問題】. 什麼是再保險?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有無賠償請求權? 再保險人得否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原保險人得否以再保險人 ...
再保險人得否依據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使代位求償權?(98 年律師高考). 再保險 契約之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有無保險法§53 保險代位之適. 用,一直是學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