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在法律和經濟學意義上,是一種風險管理方式,主要用於經濟損失的風險。保險被定義為通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 其實通俗地講,就是一旦加入某個團體,就「一人有難,大家平攤」,是以 ...
2008年6月18日 - 二、再保險制度之緣起再保險制度之緣起,可謂係保險人為了分散風險,控制責任而來。如果保險人對於風險性高,保險金額又大的保險要約,想要單獨自行承保,卻恐怕其所承擔之危險責任太高,將危及自身營業之永續經營;但是,若要邀集其他保險人共同承保,不僅因為另尋其他保險人達成共同保險之協議,可能困難 ...
2009年4月16日 ... 保險契約 壹、申論及簡答 一、 保險契約有何主體?又該主體在我國現行保險法規上 的定義各為何?其彼此間有何區別?試申論之。 (一) 保險契約主體依我國現行保險 法規之規定可區分為: 1.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指保險人與要保人。 2. 保險契約之關係 人:指被保險人與受益人。 (二) 其定義分述如下: 1. 保險人:保險法 ...
即保險標的或物之毀損或滅失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會造成財產上之損失者具有「保險利益」。而有關人身保險 ... 何謂 「保險利益」?男女朋友可否互為被保險人? / 簡榮宗律師 ...
by Chen Hui-ling 作者:陳慧玲律師 再保險(Reinsurance) 一、定義 我國保險法第39條規定﹔「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可知再保險,係指原保險人為了將其承保的風險消化,透過保險契約關係,再將其承保之 ...
原保險人處理再保險事務,工作 繁多、次數頻繁,難 免發生錯誤遺漏之情事,如因此構成違反契約,再保 人不負責任,則不盡情理。故於合約中給予即時修正 的機會,依同一命運之精神照修正後情況負責 ...
比例性再保險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比率再保險. Quota Share. 溢額再保險. Surplus. 以保險金額為分保基礎. 原保險人對合約約定範圍內之業. 務,無論保險金額大小,只要在. 約定的限額內,均按約定的百分. 比分給再保人。 合約約定範圍內之業務,其保險金額. 超過每一危險單位最高自留額時,溢. 額部分按自留額倍數計算分予再 ...
再保險契約之法律適用. 保險法第三十九條:「再保險,為保險人以其所承擔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之契約行為。」 再保險之內涵符合保險法第一條所定之保險之涵義. 2. 再保險業務之屬性. (營業分類). 填補原保險人依原保險契約,對被保險人所承擔之給付責任; 再保險之賠償仍具填補的性質. 3. 再保險與禁止兼營原則. 本業經營原則; 專業 ...
2.3 複保險契約 2.4 原保險與再保險 契約 3 保險契約的簽訂 4 保險契約的內容 5 保險契約的變更 6 保險契約的履行 7 保險契約的終止與解除 7.1 終止 7.2 解除 8 無效保險契約 9 爭論 9.1 保險契約效力的開始 ...
2018年1月29日 - 本書為學術性著作,各章之論述,與保險與再保險締約原則均有所關連。內容包括解析保險與再保險於締約前之告知義務人及其告知範圍、分析簡易人壽保險契約關於詢問告知與謹慎核保原則之適用、探討替代性風險移轉的法律與監理議題並以財務再保險與巨災債券為討論重心、探究再保險契約以引用方式置入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