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8日 - 二、再保險制度之緣起再保險制度之緣起,可謂係保險人為了分散風險,控制責任而來。如果保險人對於風險性高,保險金額又大的保險要約,想要單獨自行承保,卻恐怕其所承擔之危險責任太高,將危及自身營業之永續經營;但是,若要邀集其他保險人共同承保,不僅因為另尋其他保險人達成共同保險之協議,可能困難 ...
7.再保險 壹、申論及簡答 一、 何謂再保險?再保險對於原保險人、原被保險人及再保險人各具有何重要功能?試分別說明之。 (一) 再保險的意義:保險人以其所承保的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的契約行為。
by Chen Hui-ling 作者:陳慧玲律師 再保險(Reinsurance) 一、定義 我國保險法第39條規定﹔「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可知再保險,係指原保險人為了將其承保的風險消化,透過保險契約關係,再將其承保之 ...
原保險人處理再保險事務,工作 繁多、次數頻繁,難 免發生錯誤遺漏之情事,如因此構成違反契約,再保 人不負責任,則不盡情理。故於合約中給予即時修正 的機會,依同一命運之精神照修正後情況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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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複保險契約 2.4 原保險與再保險 契約 3 保險契約的簽訂 4 保險契約的內容 5 保險契約的變更 6 保險契約的履行 7 保險契約的終止與解除 7.1 終止 7.2 解除 8 無效保險契約 9 爭論 9.1 保險契約效力的開始 ...
再保險契約就性質上來說, 可說是保險公司的責任保險契約 1. 各自獨立原保險契約的保險人,不能以尚未再保攤回, 而拒絕或延緩給付原保險契約的理賠給付.. 再保險人不能逕向原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 2. 互相依存原保險契約的保險人喪失清償能力時, 原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可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類似責任險中第 ...
1.商業火災保險契約 ,保險人之交易對象乃一般 社會大眾,屬消費者保險並無問題,故告知義 務範圍應以保險人書面所提的詢問事項為 限,未經書面詢問之事項,即不屬於應告知之 ...
第41條: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原保險人與原被保險人之關係 第42條: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 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 ...
一、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間之關係為何?並說明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之雙方當事人為. 何?(25 分). 【擬答】:. 保險法第39 條規定:「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