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施行,依本 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再生水經營業除政府機關得以基金方式另為運作外 ,以公司組織為之,並應申請籌設許可、興建許可、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及營運 許可等。同條第七項並規定:「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之申請書、計畫書、相關文件、各項 ...
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指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各區域水資源開發及經營 ... 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與供水設施之設計及監造,應由技師法所定執業範圍之相關科別技師辦理簽證。 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行興辦者,得由 ...
區域水資源開發及經營管理計畫。 第 四 條 應提出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區域水資源 ... 再生水 取用案,其取用人應檢具再生水使用計畫書,敘明其取用水量、使 用年限、取水構造物詳細圖樣及說明,向直轄市、縣(市 ...
2016年7月18日 - Sinotech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Inc. 26. 將再生處理廠及輸水管線. 視為水資源開發. 以工業用水為使用對象. (願付價格較高). 結合污水下水道系統. 及再生水系統. 公部門負責供水及. 需水端整合窗口. 研修水利法. 增訂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水價偏低. 誘因不足. 自來水價約10~12元/噸. 鳳山溪案再生水價18.8元/噸.
第十四條 (再生水費之計算公式及其調整) 再生水經營業依個別開發案之開發營運成本及合理利潤,向再生水使用者收取再生水費;其計算公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再生水經營業應遵行事項:建立之水質自動監測機制及定期送檢之自主管理要. 求;使用再生水應遵行事項:設置再生水告示標誌、管線標識(紫底白字)、不. 得錯接。 以優於放流水標準、使用觀感與與人體接觸之健康風險因素訂定基礎水質標準. 註:. 1. 放流水目前無管制TOC及濁度項目。 2. 目前僅針對自來水廠放流水,管制餘. 氯項目。 3.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104 年12 月30 日. 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21 號. 第一條. 為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推動再生水之開發、供給、使用及管理事項. ,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水:指廢(污)水或 ...
我國再生水資源的發展-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及其子法(台灣). 2017.03.31 洪堃哲律師因氣候環境變遷及用水量的需求,台灣近年來於冬春之際往往會有旱情發生,甚至須因此採取限水措施。2012年起水利署即有計畫推動將營運中的高雄鳳山溪汙水處理廠、台中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台南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以及興建中的高雄臨海汙 ...
6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總說明 臺灣地區受限於氣候及地形因素,水資源蓄存不易,加以全球氣候變遷 及用水需求持續成長,傳統水源供水穩定度備受挑戰,尋求替代水源有其必 ...
2016年6月6日 - 第四條應提出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之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以下簡稱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水計畫,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 已核定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經查核其各年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