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水:指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 依其處理水源不同,分為系統再生水及非系統再生水。 二、系統再生水:指取自 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 三、非系統再生水:指取 自未排入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 四、再生水經營 業:指依 ...
非系統再生水:指取自未排入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 水。 再生水經營業:指依本條例許可興辦系統再生水開發案(以下簡稱再生水開發案) ,提供系統再生水予他人使用者。 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指中央主管機關報請 行政院核定之各區域水資源開發及經營管理計畫。 3. 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開發 單位 ...
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指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各區域水資源開發及經營 ... 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與供水設施之設計及監造,應由技師法所定執業範圍之相關科別技師辦理簽證。 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行興辦者,得由 ...
2016年7月18日 - Sinotech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Inc. 26. 將再生處理廠及輸水管線. 視為水資源開發. 以工業用水為使用對象. (願付價格較高). 結合污水下水道系統. 及再生水系統. 公部門負責供水及. 需水端整合窗口. 研修水利法. 增訂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水價偏低. 誘因不足. 自來水價約10~12元/噸. 鳳山溪案再生水價18.8元/噸.
第十四條 (再生水費之計算公式及其調整) 再生水經營業依個別開發案之開發營運成本及合理利潤,向再生水使用者收取再生水費;其計算公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再生水資源發展 條例 公布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應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 應提出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 基本計畫之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以下簡稱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 ...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水利署表示,未來台灣水資源利用除了水庫水、川流水、地下水、伏流水、海淡水外,將再加入再生水,預定民國一百廿年再生水使用達到每日一百卅二萬噸目標,正式進入多元化水資源利用新紀元。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未來將可解決欲開發者無法取得再生水源的窘境,條文也規定在水源供應短缺地區新開發案,應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 ...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104 年12 月30 日. 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21 號. 第一條. 為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推動再生水之開發、供給、使用及管理事項. ,特制定 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水:指廢(污)水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