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係就台灣省林務轄管之國有林區之森林遊樂資源為對象,探討森林遊樂資源之經營。首先就資源經管理之理論基礎建立森林資源之利用架構;其次介紹企業經營管理之現有理論,取適用於森林遊樂資源經營管理之部份,建立森林遊樂資源經營管理之體系。此一可運作之觀念模式共分:經營管理機能、企業機能、經營管理績效、經營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發布,前於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辦法修正名稱為本辦法,並曾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五日及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修正相關條文。 為建立我國再生能源設置應用之完善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 施行迄今,對於國內 再生能源推動已獲致相當豐富成果。為因應時代. 脈動,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及考量 我國未來再生能源推廣目標持續擴大. 之政策方向,自有就整體法規進行通盤檢討及 修正之必要,以期優化. 國內再生能源發展環境並提升政策推動效能。 本次修法範圍 ,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用詞定義).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 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 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之立法宗旨。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 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指太陽能、 ...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 政府與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 論文計畫書. 指導教授:黃錦堂博士. 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過程. 與法案內容之研究. 研究生:鄒智純. 學號:P96322004. 中華民國99 年12 月 ...
除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下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外,本條例. 整體架構均著重於發電部分。 二、爭議. (一)本條例,雖名為「再生能源」發展,但觀其規範內容,實則相對偏重於. 再生能源發電部分,而相對忽視再生能源熱利用與再生能源燃料之發展,. 致有名不符實之情形。 (二)歐盟再生能源指令或外國相關立法,並非僅偏重於 ...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貳、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議題. 一、修法緣由. 檢討實務困境修正條文. (一)擴大水力 發電獎勵對象. (二)授權地方政府認定權責分工. (三)簡化基金運作模式. (四)強化併網 作業彈性措施. (五)引導技術進步及降低發電成本. 背景:電業法於106年1月修正通過 . (一)區分電業經營型態為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開. 放再生能源售電業).
2017年2月26日 - 二、再生能源設備之補貼。 三、再生能源之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 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依第一項規定繳交基金之費用,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電能中已含繳交基金之費用,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得附加於其售電價格上。 【相關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