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擔任電氣技術人員之現職人員,或曾辦理登記且期間超過半年之人員,於修正施行後未符合前項資格者,仍具擔任其原登記級別之電氣技術人員資格。 第四條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第一項所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得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 擔任。 第六條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任各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 (一)具有電機技師資格。 (二)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用電設備檢驗 或變壓器裝修職類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二、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甲種電匠 ...
2、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設立申請事項表5 份 3、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專業人員申請事項表5份 4、固定營業場證明文件 ... 二、技工:經自來水管承裝 技工考驗合格領有證書者,或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經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自來水管配管丙級以上 ...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總說明. 為管理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 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所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爰 依電業法第六十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共計十. 九條,其要點如下:. ㄧ、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相關 機關或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本規則 所定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 區內之用電場所登記管理業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管理局(處)辦理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 或 ...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與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於高壓以上之用電 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專任技術員或委託電氣技術顧問團體(以下簡稱技術團體) 負責維護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 緊急電氣設備之用電安全: 一、低壓(六百伏特以下)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初級 技術員。
2011年8月12日 ... 第二十條. 雇主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規定辦理。 回索引>> ...
第一章 大陸稅法概論 壹、大陸現行稅法體系(含臺商) 大陸現行稅收法律體系是在原有稅制的基礎上,經過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逐漸完善形成的,現共有23個稅種,按其性質和作用大致分為七類: (一)流轉稅類-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種稅目。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委外規劃及關聯性公共工程經費之補助、管考事宜,特訂定本要點。內政部都市更新委外規劃與關聯性公共 ...
名 稱: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規則 104.06.30 修正之第 12 條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第 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