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繼上一期(第0007期)電子週報中,我們已大致了解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其法上之依據、意義及型態,本期我們將從兩者其所用名詞、負擔之項目與比例、分配位置及領回方式等不同面向切入說明其相異點,希冀能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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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79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6條、第17條、第22條、第23條、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42條; 增訂第5條之1、第22條之1、第32條之1、第32條之2、第32條之3條文.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1016651799號令修正發布第2、4、5、6、16、17、22、23、33~35、42 條條文;並 增訂第5-1、22-1、32-1~32-3條條文 ...
均衡發展,節省政府龐大公共設施用地徵收及公共工程建設經費支出;就土地. 所有權人而言,土地所有權人可享有土地價值增漲,公共設施完善及居家環境. 品質提昇等多重效益。 3 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為何? 目前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主要是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此外,亦可依據促進 ...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 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 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 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10228473號令 修正第10 條、第11 條、第13 條、第16 條、第22 條、第23 條、第25 條、第26 條、第 30 條、第31 條、第35 條、第36 條、第39 條、第43 條、第44 條、第45 條、第48 條、 第51 條、第54 條、第55 條、第57 條、第58 條、第59 條、第61 條、第64 條、第66 條 、 ...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 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但區段徵收前已作為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用地 使用者,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 前項以作價方式提供者,其地價準用第 三十條規定計算。以領回土地方式提供者,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區段徵收之抵價地面積 比率 ...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1016651799號令修正發布第2、4、5、6、16、17、22、23、33~35、42 條條文;並 增訂第5-1、22-1、32-1~32-3條條文 ..... 直轄市或縣(市)登記機關依前條及本條例 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時,得免繕造土地 所有權狀。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