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信託機構,指受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委託,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之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並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之有價證券。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指記名式 ...
本網站目的在公佈臺北市及中央法規相關訊息 ... 第 一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都市更新,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 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五條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其產權登記為公有者,或 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以推展都市更新業務者,得依下列公式計算 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 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之獎勵容積=(協助開闢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費+土地 ...
十四條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有關都市更新建築 容積獎勵之核算,特訂定本基準 ... (三)獎勵容積上限: A=A1+A2≦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 四、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 ...
提供臺北市都市更新 處發佈的新聞訊息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都市更新處 臺北市都市更新相關法規 ... 更新基地規模之容積獎勵 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二、 法定容積率為百分之四百以下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五為限 ...
1998年8月11日 - 第七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經費補助,應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視當年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於居住環境改善之貢獻度酌予補助,並由本府核准補助項目及額度。 實施者應於本府公告劃定整建或維護更新地區之日起三個月內,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取得同意比例並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本府核准。
一波「都市更新」的潮流,在街頭巷尾席捲過來,都市更新案有高額的容積獎勵,提供強大的利益誘因,引導建商在規劃和設計上達到市政府對城市空間開發的觀點,基本上還是一種親建商、 ... 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後一年內必須送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若因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內送審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第一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都市更新,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有關都市 ...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 額度 臺北市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計有6 大項。根據每塊基地的不同條件,容積獎勵的額度也會有不同。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詳請參照 第19 條規定)中清楚規定了各種能夠爭取容積獎勵的情況與計算方式, 但還必須在事業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