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管制區內之鑿井,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 鑿井引水位於第二級管制區內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其位於第一級管制區內者,以符合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之一為限:
者。 二、引水:指抽汲地下水並加以. 使用或收益者。 一、本條新增。 二、本辦法「鑿井 」. 及「引水」之定. 義。 第四條管制區內之鑿井,應依本. 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一、 本條 .... 七、按地下水管制. 區之水源本. 已有不足之. 現象,於此水. 源不足而須. 管制 取水之. 地區核發臨. 時用水執照. 顯有未妥,爰. 於第二項明. 定依本法鑿. 井引水者均 .
(鑿井之條件) 於管制區內鑿井,以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自來水廠水源,有不能充分利用地面水之困難,為應緊急需要,必 須利用地下水者。 二、白來水系統不能供應之地區,但以發給臨時用水執照,且用水量以 必要者為限 ...
自然界的金屬 離子 (諸如鐵及錳離子)、泥炭土、府植質、浮游生物、水草、微生物及工業廢水等,常使水源帶有顏色,水之色度 (color) 由於影響水資源之觀瞻及利用,往往需要處理 ...
一百零五年度年報 日期 大事紀要 1月7日與11日 完成104年度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年度自行考核及105年度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並提報104年度提升服務品質績效總報告。 1月11日與15日 完成本部本所104年度內部稽核報告並提報本部。
民國92年 【解釋字號】 釋字第555號【解釋日期】92/01/1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文】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規定之適用範圍,其中關於公務人員涵義之界定,涉及我國法制上對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使用不同名稱之解釋問題。
廢液的定義:所謂廢液,顧名思義一般定義為不需(unwanted)或無用(useless)之物質 。廣義而言稱為液態廢棄物;狹義而言,多指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 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廢液一般分為放射性、毒性、腐蝕性(pH< 2.0或>12.5)、易燃性及爆炸性等。現象定義:被丟棄之物質。 △廢液的起源:由學校 實驗 ...
另考量電業申請施工許可證之時程約2個月,針對每年9月至12月之競標得標者,且屬第一型或第二型發電設備 ... 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日前至大台北地區量販店等4處經銷商店販售的燈泡產品進行採樣檢測及查核,合計採樣 ...
十二、宜蘭縣之頭城、礁溪、壯圍、五結、冬山、蘇澳、員山鄉(鎮)。 .... 七、 按地下水管制區之水源本已有不足之現象,於此水源不足而須管制取水之地區核發臨時用水執照顯有未妥,爰於第二項明定依本法鑿井引水者均發給水權狀,而非臨時用水執照,以符合地下水管制之意義,並於第三項中明定依前項水權狀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地下水管制辦法. 1.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經濟部(91) 經水字第09104601080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10461369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3.中華民國93年6月9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304604700 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4.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4046104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