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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水土保持局鄒佩蓉‧蔡正壽‧姜燁秀. 壹、前言. 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 條 規定,山坡地土地供農業使用者須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 分類,另依據內政部訂定之「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供農業使用及新登記未銓定地目之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 利用 ...
文/水保局鄒佩蓉、姜燁秀. 壹、前言. 臺灣地理環境特殊,全臺土地面積約362萬公頃, 其中山坡地約占73%,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山坡地供農業 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 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不得超限利用;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為辦理直轄市以外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以下簡稱查定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查定工作係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之山坡地土地可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十二條規定,為辦理直轄市以外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 以下簡稱查定工作),特 ...
利用條例第16 條規定,針對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完成宜 農、牧. 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 貳、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依山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