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八十二年起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批指定公告,共公告八批、八十九種行業、三百九十種製程之固定污染源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為強化與精進污染預防管理作為及實際行政管制需求,爰修正本辦法,其重點如下: 一、為與公告新(增)設或變更 ...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公私場所取得設置許可證後,依原設置許可證核定內容分次申請操作許可證且符合前項條件者,得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為與公告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一致,調整本辦法變更規模門檻,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並將第四款納入規定, 第四款則配合刪除 ...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6 年11 月21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600876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三. 十六條. 第一條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 源。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固定污染源 ...
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其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施均相. 同者,得 準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報經審核. 機關核准,擇一定 數量污染源進行檢測作業。 第16 條. 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審查及核發程序如下:. 一、審核機關受理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後,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 日內繳納 審查 ...
說明: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 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 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1.2:何時需申請操作 許可? 說明: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 直轄市、 ...
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 申 請 資 料 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申請檢核表 表AP-Z 1.公私場所名稱 2.管制編號 3.申請或公告類別 (1)許可申請項目: 新增(設) 變更 許可證毀損滅失或基本資料異動換補發
A. 申請時機 (1) 設置:公私場所新設立之固定污染源,或因其產製能量之擴充需求所增設新的固定污染源。 (2) 操作:經指定公告應申請許可證者,於設置或變更完成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 ...
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填具申請表,連同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 ...
前言 空氣污染源是指會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大致可分為兩大類: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固定污染源為非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包括工廠、場之煙囪排放、廠內逸散、營建施工產生之粉塵逸散、露天燃燒等。
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於八十一年第二次修正公布納入 ... 百九十種製程之固定污染源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 告批次及專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