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公布修正日期:107-01-11‧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點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出租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應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以下簡稱租賃作業程序)及本注意事項辦理。第2點本注意事項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生效以後,國有非 ...
標售、標租、標售租、標租售、活化、招標、地上權、承租、租金、耕地.
主旨:, 訂定「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 處理原則」 ... 法規內文:. 一、為強化國有不動產運用效能,有效執行國有財產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三十. 四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單筆或併計毗鄰合計 面積超過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之國有建築用地,其中 ... 三、前點用詞,定義如下:.
本法第2條第2項所稱「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係指未經登記之不動產 ... 肆、國有公用財產之管理法規 及相關函示 一、國有公用財產之管理使用原則 國有公用財產,除其他法令有規定外,依國有財產法第11條、第28條、第32條及第40條規定,應 ...
第4條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左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產: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二、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三、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 ...
壹、國有財產之定義、範圍. ※ 國有財產法第1條規定,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1、 國有財產之定義 .... 第27條公用財產奉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時,其屬於不動產者,除情形特殊經商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外,應騰空點交,並 ...
2014年5月9日 - 一般行政機關使用辦公廳舍、道路、公園、學校、停車場等土地,屬國有、縣市有或鄉鎮有的土地,稱為國有公用土地。除這些以外的國公有土地,皆屬國有非公用土地,交由財政部國產署全權代管,進一步活化或處分,包括招標設定地上權,或標租,或參與都更,或和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
此外,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第4條亦明文規定,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被私人占用者,應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向占用人請求給付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除有民法第129 ...
無須繼續公用者,應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五、各類財產之最低使用年限,依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為準。但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固定資產使用年限,依固定資產使用年數表辦理者,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