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名詞涵義如左: 一、土石:礦業法第二條所列各礦以外之土、砂、礫、石。 二、 土石區:指依本規則許可採取土石之區域。 三、土石採取:指採掘、儲運、碎解及洗、選 土石作業之場所。 四、土石採取人:指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者。 五、土石採取場負責人 :指實際綜理土石採取業務者。 六、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指主辦土石採取場技術、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土石:指礦業法第三條所列各礦以外之土、砂、礫及石等 天然資源 。 二、陸上土石:指賦存於陸地之土石。 三、河川及水域土石:指賦存於河川區域及湖泊之土石。 四、濱海及海域土石:指賦存於濱海及濱海以外海域之土石 ...
政府在2013年將關西解禁採礦,羅家所有的玉山礦場也遞件申請開採,昨日環評初審中,環委對石灰石礦保留區解禁、開採內容可能對環境產生影響仍有疑慮,要求礦務局及開發單位於7月31日前送件再審。 新竹關西羅家於1957年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 ...
土石採取,應依本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採取少量土石供 自用者。 二、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 三、礦業權者在礦區內採取同一礦床共生 之土石者。 四、因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所需者。 五、政府機關辦理重要工程所 需者。 六、磚、瓦或窯業,開採土石自用者。 前項各款土石採取地點、面積、數量、 期間 ...
土石採取法. 【中華民國92 年2 月6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9270 號令】. 【中華 民國97 年1月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0851 號令修正公布第3、4、. 6、10、 14、24、33 條條文;並增訂第7 條之1 及第7 條之2 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合理 開發土石資源,維護自然環境,健全管理制. 度,防止不當土石採取造成相關災害,以 達 ...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土石採取,應依本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者。 二、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 三、礦業權者在礦區內採取同一礦床共生之土。找到了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相关的热门资讯。
土石採取規則(經濟部,89.4.12). 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經濟部經(八九)礦字第89262863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第一條為維護國家土石資源之合理採取、利用,防止災害,以促進土石採取業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土石採取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本規則名詞涵義如左:. 一土石:指礦業法第二條所列各礦 ...
2012年9月8日 - 本規則名詞涵義如左:. 一、土石:指礦業法第二條所列各礦以外之土、砂、礫、石。 二、土石區:指依本規則許可採取土石之區域。 二、土石採取場:指採掘、儲運、碎解及洗、選土石作業之場所。 四、土石採取人:指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者。 五、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指實際綜理土石採取場業務者。 六、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指 ...
十、總量管制:指在一定區域內,對該區域土石採取總容許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釋:第一款土石之定義配合礦業法條次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5 中華民國人得依本法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政府機關申請或受理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應依本法之規定並衡量地方土石採取總量管制規則辦理。前項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
同一地域有二人以上申請採取土石具備本規則 規定之書件時,應以申請在先者優先,同日申請且書件齊全者,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優先順序,協議不成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在土石專用區或註銷核准案之土石區,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所受理之申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