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述。依新修正之民法第八五一條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 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 13. 所幸民法第774條以下關於土地相鄰關係的規範,於98年增訂第800條之. 1後,已擴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相互間:「第七百七十四條至. 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 ...
文/二林地政吳東學 法務部99 年2 月3 日修正民法物權編中用益物權第5 章地役權, 並將此章擴張為「不動產役權」。民法物權編關於用益物權中原第5 章第851 條為地役權規定,什麼是地役權呢?地役權是指為了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例如:擁有A 地的甲為了出入方便, 可以請求擁有B 地的乙,開闢道路使其通行。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他物權 ,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編輯]
2012年3月2日 - 那甲的土地就叫做「需役不動產」,99年物編大修前叫做「需役地」,你就把它看成「需要人家服務」,乙地就是提供服務的不動產。 ... 同樣的,如果說乙地因為繼承而讓CD共同持有,而這條通道正好貫穿CD分割後各自的部分土地,那甲地原本設定的地役權,就會落到CD這兩個土地上頭,但是如果正好只穿過C地而D部分就 ...
試從新修正之民法規定,舉例並說明下列二個法律名詞之意義及其修正理由。(一) 何謂「不動產役權」?(二)何謂「自己不動產役權」?(99台北大學)------------------------- -----
(按:原民法物權編第五章地役權已修正為不動產役權;原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第1項第4 ... 地所有權經數次讓與而與需役地分離,顯與前開法條規定不符。應由需役地所有權人會同地役權登記 ...
不動產通行權之研究 何彦陞∗ 摘 要 在土地使用中,道路的通行不僅是國民日常生活所必需,其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更是不 ... 就地役權之社會機能與地役權通行之特性為出發點,觀察通行地役權之取得 與通行地役權之效力,以定其估價之方式。 至於公用 ...
公布內容 一、案經函准法務部105年1月14日法律字第10403512800號函略以:「……按民法第859條之4規定:『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其立法意旨,係因應社會進步,不動產資源運用之態樣日新月異,為提高不動產之價值,預為不同特定 ...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 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 ...
你为了看风景,跟你的邻居相约:你付给他10万,他10年内不得在自己的土地上盖6 层以上的建筑物,你在这十年内就有权禁止他盖6层以上的建筑物,你的这个权利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