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030 11:54:22)人力仲介業者接受國內企業或個人委託代為引進外勞,除向雇主收取費用外,得另向外勞收取服務費。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業者,收取上揭費用均應依法開立發票,切勿因外勞不諳稅法
財政部重申,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國內企業或個人委託代為引進外勞,其向雇主收取仲介費及外勞服務費,依法均應開立發票,尤其切勿以為外勞不諳稅法,即可漏未開立發票。
2017年1月3日 ...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去年十一月生效,外籍勞工不需在三年的聘僱期滿後重新 入境;勞動部同時推動外勞續聘制度,讓雇主可直接和聘僱期滿的勞工續約。部分 仲介業者見收入減少,竟巧立名目向未被原雇主續聘但希望留台工作者,收取高額一 到五萬的「轉介服務費」。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專員陳容柔指出,「 ...
近來多家仲介或是雇主詢問有關外勞服務費問題,勞委會表示,不論是仲介引進或是直聘後續服務的案件,仲介向外勞收取服務費金額是以「同一雇主」來考量,不管是否為同一仲介服務,因此若是在台工作累計2年以上,外勞回鍋受僱同一雇主,其外勞 ...
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查獲一新型態的漏稅模式,轄內某外勞仲介業者,受甲公司 委託引進外勞,甲公司在給付外勞薪資時,係由外勞全額具領,但甲公司在實際給付 時會將仲介業者應收取之仲介服務費以代收代付科目轉付給仲介業者,因此,依稅法 規定,仲介業者即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予外勞,惟仲介業者利用外勞不諳稅法,取巧未 依 ...
財政部重申 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國內企業或個人委託代為引進外勞,其向雇主收取仲介費及外勞服務費,依法均應開立發票,尤其切勿以為外勞不諳稅法,即可漏未開立發票。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
嘉義市湯先生問:仲介外勞服務公司向外勞收取之服務費,應如何開立發票? 南區國 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從事仲介 ...
南部出現人力仲介業者大鑽外勞不懂稅法規定的漏洞,向公司收取仲介服務費後,卻 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給外勞,漏報營業額,南區國稅局打算向勞委會查調外勞引進 ...
2012年5月25日 ... 【記者黃明生報導】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國內企業或個人委託代為引進外勞,其向雇主 收取仲介費及外勞服務費,依法均應開立發票,切勿以為外勞不諳 ...
2012年5月27日 ... 【經濟日報記者邱馨儀/27日電】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國內企業或個人委託代為引進外 勞,其向雇主收取仲介費及外勞服務費,依法均應開立發票,切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