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擔任電氣技術人員之現職人員,或曾辦理登記且期間超過半年之人員,於修正施行後未符合前項資格者,仍具擔任其原登記級別之電氣技術人員資格。 第四條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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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因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 公布,爰配合重新 檢視及調整本規則之規範內容,並修正名稱為「用. 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另 有關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相關規範部. 分,則另增訂「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 規則」,以茲遵循。 本規則修正條文共計二十四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本規則 之 ...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任各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具有 電機技師資格。 (二)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用電設備檢驗或變壓器 裝修職類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二、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甲種電匠考驗合格 。 (二)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用電設備檢驗、變壓器裝修或變電設備 裝修職類 ...
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民國 92 年 02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 ...
第一項所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得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 擔任。 第六條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任各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 (一)具有電機技師資格。 (二)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用電設備檢驗 或變壓器裝修職類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二、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甲種電匠 ...
法規名稱:,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60460221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4條,除第11條自106年6月30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法規體系:, / 行政/ 經濟 / 工業 ...
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以下簡. 稱管理規則)自九十二年發布施行,迄今雖歷經四次修正,惟有關用. 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專任技術人員僱用人數規. 定仍維持法規訂定之初的基本門檻。考量現今整體經營環境改變,檢. 驗設備、技術能力及人員素質提升下,實有檢討放寬之必要,並配合.
壹、承辦單位. 法規疑義, 經濟部能源局電力組. 登記申請, 合格電器承裝檢驗維護業 資料查詢 > 業務承辦單位> 縣市政府、科學工業園區、經濟部加工出工區. 貳、相關 申請表格. 合格電器承裝檢驗維護業資料查詢 > 申請書表下載> 電器承裝業、用電 設備檢驗維護業、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 參、相關法規. 電業法 (第59、60條). 電器承 ...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總說明. 為管理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 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所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爰 依電業法第六十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共計十. 九條,其要點如下:. ㄧ、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相關 機關或 ...